某明星“代孕事件”引起哪些思考?谁是“代孕宝宝”真正的母亲?
谁是ta真正意义上的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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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拟制血亲关系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加以认定。陈女士代孕行为本身不具合法性,难以认定因此种行为获得对孩子的抚养机会后,双方可以形成拟制血亲关系,故认定陈女士与孩子不存在拟制血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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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我国《收养法》对收养应履行的法定手续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收养必须向民政部门登记方始成立。陈女士与孩子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双方之间不成立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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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本案中孩子应为罗先生缔结婚姻之后的非婚生子女。作为妻子的陈女士知晓并接受该子女为其子女,同时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数年,并对该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之义务的,则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不国国家与地区对确定代孕孩子“法定父母”身份的规则不尽相同,主要有“意向母亲”和“分娩母亲”两种规则。在大部分代孕合法的国家通常将意向父母中的母亲定义为代孕婴儿的法定母亲,例如印度、乌克兰、美国加州、南非、希腊,等;有的国家、特别是禁止代孕的国家是根据分娩来决定母亲身份的,例如澳大利亚、英国,德国、法国等。(参见:高升,王洪根. 论跨国代孕中法定父母身份认定的法律冲突[J].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7, 32(04): 159-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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