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P系列认证持证人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2020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Financial
Planning Standards
Board,以下简称FPSB)的授权要求和《金融理财师认证办法》、《金融理财管理师认证办法》及《认证私人银行家CPB认证办法》的相关规定,现代国际金融理财标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PSB
China”)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FPSB
是一个非营利组织,它为各类金融理财机构开发、管理和运作认证、教育及其它相关项目,通过在金融理财业建立、维护和推广全球职业标准,使这些金融理财机构受益。FPSB
与其会员组织一同在各会员国或地区为金融理财师建立和推行严格的国际化专业能力标准、道德准则及执业标准,从而确保那些希望获得理财服务的公众真正了解和重视
CFP® 认证。
第三条 现代国际金融理财标准(上海)有限公司(FPSB China)作为FPSB 的会员单位,经 FPSB 授权在中国大陆组织和实施CFP系列认证。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继续教育是指为持续提高CFP系列认证持证人(以下简称“持证人”)的专业水平,增强持证人的执业能力,维持证书的有效性,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完成的教育内容。
第五条 持证人在证书的有效期内,完成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进行再认证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第七条 必修课程是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必须修满规定学时的课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FPSB和FPSB China发布的各类制度性文件。
第八条 选修课程是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学习的由FPSB China推荐或认可的主题内容,自主学习的课程。
第九条 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
(一)FPSB China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
(二)FPSB China授权的继续教育机构提供的继续教育活动;
(三)FPSB China组织或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和学术报告会等;
(四)FPSB China认可的、由持证人所在单位举办的相关内容的学习和活动;
(五)担任FPSB China或FPSB China授权机构举办的金融理财培训的授课人或研讨会的演讲人;
(六)完成与金融理财相关的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并公开出版或发表;
(七)参加金融理财相关专业的在职学历或学位教育;
(八)FPSB China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
第十条 CFP系列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持证人每两年须再认证一次。
第十一条 每个有效期内:
(一) AFP®持证人应完成30个继续教育学时的必修和选修课程学习,其中必修课程不少于2个学时,每一年不少于5个学时;
(二) CFP持证人应完成30个继续教育学时的必修和选修课程学习,其中必修课程不少于2个学时,每一年不少于5个学时;
(三) EFP® 持证人应完成30个继续教育学时的必修和选修课程学习,其中必修课程不少于2个学时,每一年不少于5个学时;
(四) CPB® 持证人应按AFP、CFP或EFP认证继续教育学时的要求,学习必修和选修课程,其中与私人银行相关的课程不少于2个学时,每一年不少于5个学时。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时有效期为自获得之日起两年。
第十三条 持证人参加本办法第九条(四)至(八)项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确认规则为:
(一)参加由FPSB China认可的、持证人所在单位举办的相关内容的学习和活动获得的学时,每一个有效期可确认的学时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学时的30%。
(二)担任FPSB China或FPSB China授权机构举办的金融理财培训的授课人或研讨会的演讲人应按实际授课或演讲时间确认学时,每一个有效期不多于8个学时。
(三)完成与金融理财相关的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并公开出版或发表的学时确认原则为:一部专业著作可确认10个学时,每一个有效期不多于10个学时;一篇专业文章(3000 字以上)可确认2个学时,每一个有效期不多于10个学时。
(四)参加金融理财相关专业的在职学历或学位教育,并获得学历或学位证书,可确认10个学时。
(五)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以FPSB China确认的学时为准。
第四章继续教育的学时申报
第十四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有义务自主通过CFP系列考试报名与认证系统自主进行继续教育的学时申报,FPSB China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和审核。
第十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持证人,可以书面申请延长办理时限:
(一)因生育休产假的;
(二)因疾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
(三)FPSB China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持证人应将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保留至少4年,并在FPSB China检查或抽查时予以提供。
第十七条 对于提交没有依据的、错误的或虚假的继续教育学时申请的行为,FPSB China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届时《CFP系列认证持证人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18版)》相应废除。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现代国际金融理财标准(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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