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保险中的“近因原则”,千万别被字面意思骗了!
“近因效应”这个词最近因为演员李沁在某档综艺中的“金句”发言被很多人讨论,其实这是心理学中的一个常见名词,是指当人们识记一系列事物时对末尾部分项目的记忆效果优于中间部分项目的现象。
学过AFP认证培训课程的同学都知道,保险的基本原则中也有一个“近因原则”,不过其含义和上述的“近因效应”可不能划等号。
何为“近因原则”?
保险中的“近因”并非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起主导性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有效原因。具体来说,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并导致一定后果出现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这一因素作用的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
按照近因原则,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时,保险人才给予赔付,即只有在风险事故的发生与造成损失的结果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的赔付责任。
近因的认定方法
1、顺序法
从事件链上的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判断下一个事件可能是什么;从可能发生的第二个事件,按照逻辑推理,判断再下一个事件可能是什么,直至最终事件即损失。如果推理判断与实际发生的事实相符,那么,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事件的近因。
图片来源:AFP金融理财师认证培训课程
2、逆推法
从损失开始,逆着事件链的方向向前追溯,在每一个阶段上按照“为什么这一事件会发生”的思考来找出前一个事件。如果追溯到最初的事件且没有中断,那么,最初事件即为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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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的示例可以看出,无论运用哪一种方法,都会发现暴风、电线杆被刮倒、电线短路、火花、起火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而,财产受损的近因——暴风,也就随之确定了。
保险责任的确定
1、单一原因
此情况即损失由单一原因造成。也就是说,风险事故发生所致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显然该原因即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如果这个近因属于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保险人应承担对损失赔付的责任;如果属于保险人不予承担的风险,则不予赔付。
2、多种原因同时发生
此情况即损失由多种原因造成,且这些原因无法区分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几乎同时发生;如这些原因对损失都起决定性作用,则它们都是近因。而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应区分两种情况:第一,这些原因是否都属于保险风险或者除外风险;第二,这些原因中如果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除外风险,其损失结果是否可以分解。每种情况具体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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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此类情况即损失由若干个连续发生的原因造成,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即后发生的原因是先发生原因的必然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近因是前因,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也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如果都属于除外风险,则不承担损失的赔付责任;第二,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除外风险,则要看损失的前因是保险风险还是除外风险。
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这里的间断发生,是指逻辑上没有因果关系,即多种原因是相互独立的。损失是由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原因引起的,如果造成损失的原因中有保险风险,则保险人仅对由保险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对非保险风险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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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近因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中还包括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派生原则,各位理财师在为客户做保险规划前一定要对以上几大原则了然于心,才能做好相应的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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